发布时间:2025-10-1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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校园,是孩子们成长的摇篮,却也可能因意外伤害引发责任纠纷。学校是否该担责?保险如何发挥作用?家长、学校又该如何应对?
2025年10月9日下午,河南向群律师事务所“向群大讲堂”由本所黄珂律师带大家全面读懂校园伤害责任的法律逻辑,为校园安全保驾护航。

一、先搞懂:校园伤害的“三维归责模型”
面对校园伤害,核心是明确“谁来担责”。《民法典》针对不同群体和场景,搭建了清晰的“三维归责体系”,这也是法院判案的核心依据:
1.无民事行为能力人(通常指8岁以下)受害:学校“自证清白”
如果8岁以下孩子在校园受伤,法律默认学校需担责——除非学校能证明自己尽到了教育、管理职责(比如有安全教育记录、设施无隐患等)。
法律依据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: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、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、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,幼儿园、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;但是,能够证明尽到教育、管理职责的,不承担侵权责任。
2.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(通常指8-18岁)受害:“谁主张,谁举证”
如果8—18岁孩子受伤,需由孩子或家长提供证据,证明学校“没尽到职责”(比如未及时制止冲突、未提醒安全风险等),学校才需担责。
法律依据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二百条: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、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,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、管理职责的,应当承担侵权责任。
3.第三人侵权(如校外人员入校伤人):学校担“补充责任”
如果伤害是学校以外的第三人造成的(比如校外人员闯入校园施暴),先由第三人承担主要责任;若学校没尽到管理职责(如门卫未登记、未及时制止),需承担“补充责任”,且赔偿后可向第三人追偿。
法律依据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二百零一条: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、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、生活期间,受到幼儿园、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,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;幼儿园、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,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。幼儿园、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,可以向第三人追偿。
二、别混淆:学平险vs校方责任险,作用大不同
遇到校园伤害,保险是重要的“风险缓冲器”,但很多人分不清“学平险”和“校方责任险”,其实二者差异明显:

三、看案例:6类典型纠纷,教你避开“责任坑”
案例1.学生放学摔倒,学校不一定担责。
案情:12岁学生赵小某放学时在楼梯摔倒,家长以“学校未组织秩序”起诉索赔8万。判决结果:驳回起诉。理由:学校已贴安全提示、开展过安全教育,且摔倒非设施问题;家长无法证明学校有过错,需承担“举证不能”的后果。
案例2.学生间玩耍受伤,过错方家长担责
案情:小学生王小某和张小某玩耍时被推拉摔倒,产生后续治疗费1.5万。判决结果:张小某家长赔偿8000余元,学校无责。理由:伤害是学生间行为导致,学校已及时送医,尽到管理职责。
案例3.校园暴力未被及时制止,学校要担责
案情:课间蒋小某殴打同学,路过的张小某上前劝阻时被打伤(十级伤残),家长索赔21万。判决结果:蒋小某家长担70%责任,学校担30%责任。理由:学校未及时发现并制止校园暴力,存在管理疏漏。
案例4.体育活动“自甘风险”,受伤自己担责
案情:高三学生林小某上体育课期间踢足球,铲球时与同学接触受伤,索赔59万。判决结果:驳回起诉。理由:足球是对抗性运动,参与者需“自甘风险”;学校无过错,不担责。
案例5.合理教育惩戒,学校不担责
案情:一年级学生李小某扎、咬同学,老师让其当众道歉,家长以“伤害孩子心理”起诉索赔2万。判决结果:驳回起诉。理由:老师的道歉要求属于“合理教育惩戒”,未超越职权。
案例6.家长虚构事实诋毁学校,需担侵权责任
案情:家长张某某因怀疑孩子被“霸凌”,在社交媒体造谣学校“权钱交易、迫害教师”,学校起诉维权。判决结果:张某某书面道歉+赔偿学校合理开支。理由:张某某无证据证明指控,言论构成诽谤,侵犯学校名誉权。
结语:法治,是校园最好的“隐形守护者”
校园伤害责任纠纷的解决,不仅关乎个案的公平正义,更影响着学校的教学秩序与学生的成长环境。无论是学校还是家长,都应树立“事前预防、事中理性、事后依法”的法律思维——学校落实教育管理职责,家长理性看待意外、依法维权,才能共同为孩子筑起安全、有序的校园环境。